2020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将对旧版准入规定进行新的修正。
此次意见征集稿中主要有十点修改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在于: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 “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也降低了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数量以及岗位分布的要求。
其中删除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删除第三十一条。
同时,新的准入管理规定强调了了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从原来的17个条款减少为11个,其中有7个为否决项,申请企业需要满足全部7条否决项,同时剩余的4条一般项中不符合的不超过2项即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不通过。
新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采取必要措施。
由此来看,虽然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是对于汽车的生产仍然有着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