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委托生产,“工信部开展整车委托生产情况自查通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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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汇消息:关于汽车的委托生产,此前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虽然作为主管部门角色的工信部也曾多次发文,但始终未有正式的规范。而杜绝不合规的委托生产,本身就是工信部优化整车生产结构的落实举措。

1月21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再次就委托生产发通知,要求各企业进行自查,详细调查委托生产的具体情况,并且就委托生产的界定做了说明。

根据本次的通知说明,此次委托生产自查包括本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公告汽车产品,或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生产汽车产品,存在汽车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产品公告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但不包括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四类货车产品上装生产作业的情况。

委托生产“合法化”

近几年,工信部已经多次就委托生产发布政策或规定。

2018年12月,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这也是工信部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明确“委托生产”的合规性,不过站在当时的行业发展阶段来看,该文件主要规定的是货车企业可以委托其他汽车在自家生产的底盘上进行上装生产,同时允许有研发设计产品能力但无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产品申报,这一点主要的受益对象是一大批新生的造车新势力企业,可以说当时工信部的这一规定给了很多新生企业活下去的机会。

一方面是,行业中有一批新生企业有创新能力、有研发设计能力,但是他们无法在短期内获得整车生产资质,也有一批有工厂、有设备、有生产资质,但是在产品研发设计方面有所欠缺,导致工厂的产能利用率很低,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信部鼓励委托生产实际上就是在调和行业矛盾,解决了当时的很多现实问题。

委托生产的行为将被严格管理

在2021年3月份,工信部发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虽然针对的是货车,但基本也明确了工信部的管理思路,尤其是客车领域,同样存在大量有改装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也是通过采购其他企业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未来的客车企业委托生产管理要求大概率也会参考这份文件。意见稿不仅对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资质作出了详细要求,还明确了加装货厢产品的责任主体。

意见稿指出,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委托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的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并对上装委托加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规定,当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出现安全质量等严重问题时,委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立即停止受托企业相关产品生产,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信部报告。

截至目前,正式的文件尚未发布,不过从意见稿来看,委托生产的要求必然会更加严格。

而从近日装备中心发布的自查通知来看,对未经许可开展的委托生产活动,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停止相关产品委托生产。对逾期未报、未如实上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实际上,从工信部近些年来针对汽车行业发布的文件就可以看出,总体的管理思路就是“通过优化汽车整车产业结构,重点培养一批突出企业”,在这样的管理思路下,委托生产的行为被严格管理是必然的。

文章摘自 电车汇 20220124 发自北京

       原文标题 : 如何界定委托生产,“工信部开展整车委托生产情况自查通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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