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供应商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降低车辆起火风险。对于监测平台出现3级报警故障、动力电池故障较多、6个月及以上未行驶或收到风险提示的车辆应进行100%排查。车辆生产企业应联合动力电池供应商共同开展动力电池的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动力电池的常规性检查和延伸性检查。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规范建设,促进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供应商对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车辆安全排查
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降低车辆起火风险。
1.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测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生产企业通过监测数据发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车辆报警等方式提醒用户回店检查维护。生产企业应将上述触发条件、通知方式及记录、回店检修项目等列入年度报告,存档备查。
3.对于监测平台出现3级报警故障、动力电池故障较多、6个月及以上未行驶或收到风险提示的车辆应进行100%排查。
4.企业应对各地区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应积极整改。
车辆生产企业应联合动力电池供应商共同开展动力电池的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动力电池的常规性检查和延伸性检查(见附件1)。其中,外观检查和软件诊断为常规性检查,气密性检查和开箱检查及更换零件为延伸性检查。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再进行延伸检查。如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有电池箱碰撞、变形、过水等事故;通过软件诊断,发现温度、绝缘性能存在异常时,应进行气密性检查和开箱检查。延伸检查条件可由车企和电池企业自行商定,但需要在排查方案中明确。
(二)企业监测平台自查
1.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测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通过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启动预警机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优化与各方交互机制、夯实数据基础,为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同时,在平台有关测试方法、流程、数据校验机制等方面加强技术交流与沟通,积极强化各项功能,不断提升监测平台应用水平。
3.企业监测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4.企业应当确保监测平台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的维护、维修情况,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监测平台效能评估检查,掌握监测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使用监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