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情况上报
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2)。
三、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
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应建立并长期保持由研发、生产、售后、质量、监测等部门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调查小组,由企业主管新能源和产品安全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负责人。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地方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上报。
(二)生产企业应在5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整车/电机/电池包的生产日期、型号、编号等);现场记录(视频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车主、后台监控、物业、其他目击者等);救援灭火过程(及相关记录);车辆使用维护信息(维护、保养、维修);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三)生产企业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二是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三是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四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相关技术介绍;五是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六是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七是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
装备中心将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应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信息,对存在隐瞒不报、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和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装备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邮编10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