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和张维迎为了产业政策大战一场
只要是一个问题,在中国就会有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样无休止的争论。在产业政策方面,最著名的争论当然是林毅夫和张维迎的“大战”。
关于产业政策的定义,林毅夫认为:“产业政策是指中央政府或者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某种产业在该国或该地区的发展而有意识采取的一些政策的措施。这些政策的措施包含的范围非常广,像关税保护、贸易保护政策、税收优惠,还有各种补贴,比如土地补贴、信贷补贴,还有工业园加工出口区,还有一些对研发的补助,尤其是研究的补助,另外有一些国家为了发展某种产业给那种产业垄断权力或者是你要进入这个产业必须有特许,等于说限制竞争,让这个产业有必须高的利润。有时候政府也可以用采购的方式对一些新的产业,只要产品研发出来,政府就给予采购,让它可以必须快的规模化生产,降低它的生产成本,提高它的竞争力。有时候有一些强制规定,比如说现在大家讲要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在美国就规定到2020年、2025年的时候,石油当中必须用低碳有机石油的比重多少,这样当然会诱导那些新的能源产业的发展。这些都是产业政策的表现形式,当然并不是说每个产业政策都把这些内容都包含,有的用一项、有的用两项、有的用更多项,当中一项针对特定产业,那样的政策都叫产业政策。”
他指出,“16、17世纪当时英国在追赶,那时候世界最发达的国家荷兰开始,到了19世纪中叶美国、德国、法国在追赶英国,20世纪日本、亚洲四小龙追赶美国快速发展的时候,都使用了产业政策,就是我前面定义的产业政策。这些成功国家经济体当中没有看到不用产业政策来支持他们新产业发展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显著有13个经济体取得每年7%或以上的增长,持续25年或更长时间的增长,根据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迈克尔·斯宾塞和索罗的研究,这13个经济体都有政府的产业政策来支持一些新的产业发展。不仅出于追赶阶段的国家政府有产业政策,马克《企业家型政府》这本书中,研究发现美国领先的产业或者企业早期的研发基本上都是政府支持的。由于政府能支持研发的钱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支持研发的钱就决定这个产业的发展方向,也就是说他认为这些发达国家他能够继续领先,就是因为政府在支配这些研发钱的时候影响他们产业发展的方向,让他们这些国家能够继续领先。”
“根据OECD的资料,美国2013年的时候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当中由企业投入是60%,由政府投入是40%,而且企业的投入主要是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那些新产品、新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但是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必须依据的基础科研,由于投入太大,周期太长,风险太高,企业家是不愿意投入的,那一部分主要是由政府投入的。由于政府的资金是有限的,政府可以用来支持基础科研的钱是有限的,而且能做基础科研是无穷多,因此像任何经济学家一样,当然你有限多的资源,无穷多的目标,就需要进行配置。这个配置需要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作贡献,这样的配置就影响了未来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方向。”
“我到世界银行当首席经济学家的时候,我开始说要来研究产业政策,下面1000多个经济学家全部反对,为什么呢?他们反对理由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使用了产业政策以后,经济发展绩效很差,而且就在成功发展中经济体,包括日本、亚洲四小龙等等,他们有很多产业政策是不成功的,因此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用的产业政策不成功,即使像成功的国家日本也可以找出失败的产业政策,因此他们反对产业政策,这是他们的道理。但是我还没有看到不用产业政策而成功追赶发达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当然除了石油生产国之外。也还没有看到不用产业政策还能够继续保持领先的发展的发达国家,这种状况之下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追赶发达国家,即使有一天我们也变成高收入国家,我们还希望继续保持高速发展,这种状况之下不能说因为产业政策大部分是失败,然后我们就不要产业政策了,因为那样做的话实际上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张维迎标榜自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也是改革的渐进主义者。在市场理论方面信奉的是“米塞斯-哈耶克范式”(新古典范式是“设计范式”,米塞斯-哈耶克范式是“演化范式”)。
他说:“林毅夫对产业政策的定义太宽。按林毅夫的定义,几乎政府做的所有事情都是产业政策,批评产业政策就等于否定政府的作用,就是无政府主义者。我理解的产业政策,是指政府出于经济发展或其他目的,对私人产品生产领域进行的选择性干预和歧视性对待,其手段包括市场准入限制、投资规模控制、信贷资金配给、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进出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土地价格优惠等。这里的关键词是‘私人产品’和‘选择性干预’。政府在公共产品上的投资不属于产业政策。普遍性的政策也不属于产业政策,如统一的公司所得税不是产业政策,但扶持性的所得税减免属于产业政策。专利保护是知识产权问题,不属于产业政策。地区政策也不属于产业政策,尽管经常与产业政策伴随。”
他讲了五个观点:
第一,我和林毅夫关于市场理论范式的分歧;
第二,我为什么反对产业政策;
第三,外部性和协调失灵不构成产业政策的正当性理由;
第四,林毅夫“比较优势战略理论” 在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
第五,林毅夫“增长甄别法” 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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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 : 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长篇连载1-1-1) | 贾新光汽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