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政策研究笔记:信息,产业政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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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退出壁垒的因素主要有:

(1)由埋没费用形成的退出壁垒。企业投资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于特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变得特殊化,形成专用性资产。在很多情况下不容易将专用性很强的固定资产转卖给他人或其他企业。当企业退出某一产业时,不得不放弃一部分设备,这些设备的价值就不能全部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这部分不能收回的费用叫做埋没费用或沉没成本,它是企业退出产业时的一种损失,也就构成了企业退出时的障碍。埋没费用越大,退出越难,损失也越大。

(2)解雇费用形成的退出壁垒。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退出某一产业时要给解雇工人支付退职金和解雇工资。有时为了让工人改行,还需要支付培训费用和行政费用。这些费用是企业退出某一产业时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构成了退出壁垒。

(3)固定成本形成的退出壁垒。主要包括:如果企业准备退出,撕毁原本订立的购买原材料及推销产品的长期合同会被罚款,企业必须支付违约成本;企业的退出会影响职工的情绪,生产能力下降,财务状况容易恶化;退出表明企业没有发展前景,增加了企业转移出去后的融资困难,使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提高了融资成本,等等。

(4)结合生产形成的退出壁垒。结合生产在许多产业中存在,例如,在石油精炼产业中,从汽油到轻油、煤油、重油等多种油品都使用石油作原料进行结合生产。现在即使重油的市场需求显著下降,但降低重油的产量却有限度。这样,在结合生产的产业,即使一部分市场需求下降,但作为结合生产结果的一部分要单独退出是相当困难的。

(5)政策、法规形成的退出壁垒。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往往通过制订政策和法规来限制生产某些产品的企业从产业内退出。例如在电力、邮电、煤气等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中,各国政府都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限制企业的退出。

市场退出壁垒高,与政府直接充当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为类型在日本,负责掌管某种产业的主管部门中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倾向,即总是希望自己主管的民间产业秩序井然,不出现任何混乱。害怕出现不当竞争的概念,是与“长幼有序”的儒教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对这些主管部门来说,本行业由极少数企业组成,它们之间的地位顺序(如销售额、利润、职工人数等)固定,其市场占有率也基本不动的状态是最理想的。这是因为,如竞争很激烈,就会出现因倒闭等造成的“负伤者”,而这些负伤者”及受其牵累的第三者就会要求政府给予某种援助,主管部门将为收拾残局而大伤脑筋,而国会和新闻界也会来追究产业界混乱和政府指导监督不力的责任。

这样,在各主管部门中都存在着希望保持分明的“长幼秩序”的强烈倾向。他们希望维持各个企业都能持续地获得一定利润的稳定秩序,而不希望出现引起产业界混乱的“不当竞争”,甚至是一般竞争。而且,为了不使自己监督下的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并使这些企业有获得利润的保证,只要有可能,政府就采取各种措施,设法不使日本的产业界因外国企业进入日本或进口外国产品而受到威胁。

《日本的产业政策》指出:如果联系日本的行业内调整政策来研究“过度竞争”,就会发现一个迄今曾有意识地避开的非常重要的论点。这个论点就是:在日本,人们所说的“过度竞争”正是因为用产业政策进行干预才发生的现象!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那么想在排除“过度竞争”的名义下使对行业内调整的行政干预合法化的企图,就显然难免被指责为本末倒置。

按照这种中心意思,有两个具有共性的不同的论点。第一是中村隆英指出的“产业政策的如同‘山中小房(为登山者安全而建造的房屋)’一样的机能”。即日本企业之所以能在同行业内部争夺地盘,并由于超出自有资本能力进行投资而实现了整个行业的高速发展,是因为在行业中存在着一种期待感,即认为一旦生产过剩,利润率急剧减少而使整个行业陷于困境,政府就会用“行政指导”给予救济。

第二个论点是小宫反复强调的:设备投资的“过度竞争”,正是政府实行“某些配额制”的结果。根据这种观点,设备投资的过度竞争是由于以下原因发生的:在可以用简单的指标表示生产设备能力的产业,由于是通过与现有能力相适应的配额制进行的行政审批的,对超出从市场状况来看是妥当而且合理限度的设备扩充来说是一种刺激。

证明或证实这种论点的合理性是困难的。但是,这里表明的看法,的确为研究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政策干预的意义和效果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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