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等,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为其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新政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成为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这也是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化应用作出明确规范化管理的条例。
《条例》显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别)和高度自动驾驶(L4级别)的车辆,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作为自动驾驶的最高级别,也就是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的车辆,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条例》显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对于只有搭载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政策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需要配备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启动警示和明确行驶状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车型并未配备这一装置,有关条例的实施势必会引导未来智能网联汽车在生产时配置指示灯。而且,《条例》要求车企和销售平台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可以提供及时全面的救援服务和技术支持。
此外,在网络数据安全方面,《条例》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的存储数据服务器需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相关数据信息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
原文标题 : 自动驾驶时代事故这样判!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