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动驾的上限突破与辅助驾驶的下限失效
下图是某家新势力关于最新产品的PPT, 800万摄像头号称687m外就可以看到汽车,就算现在的技术,也能在229m外感知到障碍物。技术真的是不断向上突破的,自动驾驶的上限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在不断提升。
尽管,行业内的人士都知道,我们在发布会上看到的技术,很多都还是原型。真正交付到消费者手上还需要一到两年甚至更远。但是,我们从demo视频中能够真正体会到自动驾驶的技术进步。
所以,我们不禁要问,那为啥这次的事故50m外的车都探测不到?从视频看过去,似乎车辆在碰撞前并没有减速动作。按照欧洲以及我国对于营运车辆的规范,是不是肇事车辆应该早早的探测到前方障碍物并报警、减速?新势力们能否守住智能驾驶技术的下限?
肇事车主声称他开启了LCC(车道居中保持),但是真正涉及此次事故的一项关键技术并不是LCC,而是AEB(自动紧急制动)。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百科上对AEB的定义:
车辆法规协调世界论坛定义了AEB(在某些管辖区也定义了自动紧急制动)。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131号法规要求一种能够自动检测潜在前向碰撞并激活车辆制动系统以使车辆减速的系统,以避免或减轻碰撞。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152条规定,减速度可以是5米/秒平方。一旦检测到即将发生的碰撞,这些系统就会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当碰撞迫在眉睫时,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驾驶员输入的情况下(通过制动或转向或两者)自主采取行动。在低车速下(例如低于50公里/小时(31英里/小时)),通过制动避免碰撞是合适的,而在车道畅通的情况下,通过转向避免碰撞在较高车速下可能更合适。
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AEB是有一些强制规定的:
我国对货车的AEB在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的5.11节提出了强制要求,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 交通运输部 对于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而其他国家,甚至是印度,对普通乘用车都提出了强制要求:
从 2021 财年起,在日本,所有新车都应配备自动制动系统,以防止发生事故,包括与汽车或行人发生事故,但不包括与三项国际法规规定的速度发生的骑自行车的人发生事故。在欧盟,法律要求从 2022 年 5 月起对新车型使用先进的紧急制动系统,并在 2024 年 5 月之前销售所有新车。在印度,到 2022 年,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AEB) 可能成为新车的强制要求。在美国,汽车制造商自愿承诺从 2022 年开始将自动紧急制动作为所有新车和卡车的标准功能,比通过监管程序提前三年提供 AEB。在 AEB 尚未强制执行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法规影响声明 (RIS) 中建议,自 2022 年 7 月起推出的所有新车型和自 2024 年 7 月起销售的所有新车都应标配车对车和行人 AEB就像在欧盟一样。
重新回顾这些事故,有一种的可能性就是事故当时,车上的AEB系统均没有按照行业或者国际上的标准工作,(由于没有原始数据,这一点只是很多种可能性中的一种)。当然厂家在卖车之前会告诉你,AEB的工作是有条件的,说明书上写的清清楚楚。所以笔者查阅了各家新势力的使用说明书:
厂家A说明书
厂家B说明书
厂家C说明书
1.厂家均承认AEB是可以辅助刹车的;
2.厂家没有提及AEB对静止障碍物不工作;
3.某国际大厂在说明中,大大方方的承认5码到150码AEB会工作,除非踩油门或者猛打转向。该厂家看来通过被官方点名批评还是有所改进;
4.有些厂家的AEB是可以手动关闭的;
5.厂家都在说明书中提到AEB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失效;
6.厂家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哪种失效厂家不负责任或者哪种失效厂家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尽管对于AEB的功能界定,厂家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是至少我国有三份标准涉及了相关内容,而且欧美也有相应的规范。我国的标准分别是:
1.《 智能运输系统前向碰撞预警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GB/T 33577-2017),工作车速为40km/h~100km/h, 相对车速最大值不低于72km/h。
其4.5.6要求在80km/h的速度下,对静止车辆的最小预警距离为约50m。
2.《营运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JT/T 1242-2019),要求在15km/h到最大车速范围内,AEB系统均能正常运行。对目标车辆的最大检测距离不小于150m。预警时间大于4.4s。对静止目标车辆,自车速度为80km/h时,发生碰撞时自车减速量不小于30km/h。
3.再来看对运营车辆已经是强制标准的《营运车辆行驶危险预警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JT∕T 883-2014),查看对AEB报警功能的要求:
3.1 可以看到,对静止车辆,AEB是需要报警的。
3.2 再来看试验条件,需要再150m-2m/s*2.7s=144.6m外开始报警。甚至对于弯道,都有明确的报警要求。
也就是说,至少此次事件中,依据当事人的描述(不是最终结论),虽然说,现在国家和交通部只对营运车辆的AEB做了要求, 有一种存在的可能是,似乎没有达到上述3份标准的要求,这个有待权威机构来鉴定。
需要强调的是,涉事车辆不是运营货车也不是车长9m的运营客车。所以本文的讨论并不涉及法律相关问题,仅仅从技术层面进行探讨。